绝当是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既没有选择赎当也没有与典当行达成续当协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了对绝当物品的处置权。绝当后,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绝当物品,或者通过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和当金本息后,如有剩余则退还给当户,不足部分典当行有权向当户追索。
绝当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况:
1. 典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未在规定时间内(通常是5天)进行赎当。
2. 当户未在续当期限届满后与典当行达成新的续当协议。
绝当物品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其估价金额:
如果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规定数额(如3万元),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并自负损益。
如果绝当物估价金额超过规定数额,典当行可以依法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绝当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除,绝当物品不再归当户所有,而归典当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