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件的判刑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此外,该规定不仅适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还适用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涉黑的判刑根据参与者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分别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并可能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行为,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