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暂缓就业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必要材料
暂缓就业协议书原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到证(取消暂缓后由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
遗失证明(如暂缓就业协议书遗失)。
接收函(如档案需转往国有单位或由人事接收权的单位)。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取消方式
档案回生源地:直接带暂缓就业协议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然后拿报到证到报到证抬头(左上角)的单位报到。
转往国有单位或由人事接收权的单位:向单位申请接收,拿公司接收函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去办理。
进了私营或民营企业:先向人才市场申请挂靠,再拿接收函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去办理。
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
将上述材料提交至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或相关机构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领取报到证并进行相关手续办理。
注意事项
取消暂缓就业后,需尽快落实就业单位或选择人才市场的人事代理。
暂缓就业期限内找到接收单位的,凭有效单位同意接收函件和暂缓就业协议书直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
暂缓就业协议书填写完整且有效期内的才能生效,过期未取消的将自动终止协议。
建议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确保流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