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地的使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优先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
畜禽养殖应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按农用地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
备案手续:
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
设施农用地管理: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将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监督管理,确保用地规范合法。
联合兴办项目的用地:
除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地隔离带等用地,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议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养殖场应优先选择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合规办理手续:无论何种形式的养殖用地,都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备案和合同签订手续,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关注政策变化:养殖场主应密切关注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以便及时调整用地策略。
以上信息提供了关于养殖用地使用的详细指导,帮助养殖场主合法合规地使用土地,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