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摊销方法如下:
分期摊销
开办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一次性摊销
根据新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具体操作步骤:
费用归集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
摊销期限
开办费的摊销年限通常不得低于3年,但也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摊销方法
可以选择分期摊销,即在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按照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
也可以选择一次性摊销,即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纳税调整:
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从会计利润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选择分期摊销,则在每个摊销期末,将摊销额计入当期损益,并在税前扣除。
示例:
某企业于2024年7月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为96万元。
分期摊销:
2024年8月起,每月摊销金额为96万元÷5年÷12个月=1.6万元。
2024年8月的会计分录为:
```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1.6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6万元
```
一次性摊销:
2024年7月一次性摊销96万元:
```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96万元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96万元
```
建议:
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税务法规,选择合适的摊销方法。
若选择分期摊销,需确保摊销年限和摊销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每个摊销期末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
若选择一次性摊销,需确保符合新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并在会计利润中做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