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定为工伤,需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具体来说,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包括: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还有一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因故意犯罪。
醉酒导致伤亡的。
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如事故报告、医疗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如果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