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是中国行政区划的一种,属于县级行政区,其行政地位与市辖区、县级市、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相同。自治县通常设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部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可以行使自治权,在保持国家统一领导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自治县的特点包括:
1. 行政自治权:自治县在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等方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特点的政策和措施。
2. 行政区划:自治县下设乡镇,属于县级行政区。
3. 自治条例: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县的例子包括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河北青龙满族自治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