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污染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般情况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定情形下的加重处罚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案例
某养殖场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某单位因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被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养殖污染的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具体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建议养殖场和养殖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