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的发票无法直接作废,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处理。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步骤:
购买方或销售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该通知单应与所附的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开具的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装订成册一并交付购买方。
购买方收到通知单和相应的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后,应将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以抵减增值税销售额。
注意事项:
跨月的发票因为已经抄报税,所以无法在系统中作废,必须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进行冲销处理。
作废发票时,一定要核对发票上的信息,确保信息无误,并且作废的发票要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验。
如果对方已经认证了发票,需要对方提供认证相关的证明,然后携带这些资料去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完成跨月发票的作废处理。务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操作,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