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土地补偿费:
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按照一定的倍数进行补偿,通常为6至10倍。
安置补助费:
根据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15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这部分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通常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其他补偿:
可能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社会保障费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并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来确定,并且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