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拘留的执行程序如下:
通知配合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在拘留人时,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盖有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印章。对抗拒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人员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方法,必要时可使用戒具。
立即送看守所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异地执行的特殊情形
对于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告知
在拘留所,被拘留人会被告知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规定。同时,拘留决定机关会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抗拒执行的处理
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如果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抗拒执行,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这些程序确保了异地拘留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障了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