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无住房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帮助方式包括:
协商: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帮助的方式、数额和时间等。
法院判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居住权设立:
法院可以判决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提供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设立居住权或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经济援助:
如果生活特别困难的,法院可能判定有房一方提供经济支持。
继续居住:
在协议离婚中,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对居住权做出判决后,应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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