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澳门特区政府的规定,入境澳门的人士携带现金的限额如下:
总值澳门币12万元(含)以下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无需申报,可以选择绿色通道通关。
总值澳门币12万元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需要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未申报者可能会被判处1000至500000澳门元的罚款,并且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澳门。
因此,建议您在入境澳门时携带的现金总额不要超过12万元,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罚款。如果携带的现金超过这个限额,务必按照规定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