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的规定如下:
基本产假
顺产:98天
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
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生育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
陪产假
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特殊情况下的额外假期
妊娠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建议
提前规划:女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前规划好产假和生育假的申请,以确保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
了解政策:建议定期查看最新的政策更新,以确保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
与单位沟通:在申请产假和生育假时,与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充分沟通,确保休假安排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