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属于 国家司法证明机构,并且是 当地司法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公证处不是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或其他普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并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具体而言,公证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事项需要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请省级或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公证处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并且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部则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检查监督全国公证工作。
因此,公证处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能上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但在行政上隶属于当地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