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年平均值是将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
住房补贴
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其他共同财产
包括婚后双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进行判决。
协议与判决
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以上规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文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细节而异,建议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