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蛙养殖执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执法主体
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
执法对象
非法牛蛙养殖场(户),包括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养、全面拆除和清理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的养殖场,以及在本通告发布后违法新增、扩建的养殖场。
执法内容
依法查处非法养殖、破坏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取水、违反食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对阻挠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措施
责令非法养殖场退养、拆除养殖设施、恢复土地种植条件。
对违法新增、扩建的养殖场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关闭。
要求养殖场做好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公众参与
公民有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发现非法养殖牛蛙行为应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执法监管
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禁新增牛蛙养殖、新开挖牛蛙养殖池。
对牛蛙养殖场进行定期排查,记录养殖规模、污染防治措施、环保审批情况。
通过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地对牛蛙养殖行业进行执法监管,确保其合法、规范、绿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