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时间的计算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起始时间:
治安拘留的时间从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期限单位:
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例如,如果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应当在8月6日出所。
折抵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合并执行:
如果涉及合并执行的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并合并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综上所述,治安拘留时间的计算以日为单位,自入拘留所之日起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同时,如果处罚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该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此外,在合并执行时,总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