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定性主要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定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即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体: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此外,非法集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罪名,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在实际操作中,非法集资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集资的方式和手段、是否存在诈骗行为等因素。如果集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执法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准确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