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但并不代表没有终止时间。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
不约定存续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
长期稳定:
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则该合同直至劳动者退休才终止,因此具有很强稳定性。
解除条件:
虽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但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如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可以被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十年: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改制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而续订劳动合同的。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安全感,并促进劳资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可能因误解或逃避法律责任而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做法不利于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因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和法律规定,以维护各自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