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法定评估。以下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流程: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医疗资料。
审核材料并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材料齐备有效后受理申请。
组织医疗检查及鉴定
安排必要的医疗检查,如X光、CT等,以评估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
组成专家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可能包括医学诊断。
等待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鉴定结论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
获取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根据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异议处理
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职工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
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将直接影响职工能否获得相应的伤残待遇和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