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收费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由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要求的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自愿委托的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方式
可以采取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两者的结合方式。
计件收费
根据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来计费。
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
计时收费
根据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的收费标准来收取费用。
基准价及浮动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
特殊情况下的收费
对于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下浮幅度不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不受上浮幅度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费合同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应签订收费合同或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方式、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
公示与监督
资产评估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以上信息结合了不同时间发布的政策文件,并以最新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