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在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或企业规定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可能导致企业遭受损失,并可能引起自动离职争议。
擅自离职 :职工未提前通知或未经企业同意,自行离职。可能的原因:
辞职未获批准、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因优厚待遇诱惑而“跳槽”。
法律后果:
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
企业权利
行使行政处分权,如按旷工处理。
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可依据规章制度惩处自动离职人员。
对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特定约定的离职人员,企业可主张违约金求偿权。
争议处理:
因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送达与公告:
企业应书面送达处理决定,无法直接送达时,可通过邮寄或公告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自动离职与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同的概念。辞职是劳动者依法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且可能包含惩罚性或非惩罚性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