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这些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具有以下特点:
对象的普遍性: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它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约束力,并适用于以后将要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规范性:
它制定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反复适用性: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反复适用于符合规范的具体事件和特定人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它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