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分公司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需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申请材料
核名通过后,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
设立登记申请书
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如公司章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件等。
登记机关审核
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将决定是否核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其他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可能还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手续。
请注意,设立分公司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以上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操作细节有所变化,请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