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民办大学政策,可以总结如下:
分期建设奖补
允许民办高校分期建设,每期拍地不低于500亩,项目容积率不低于0.45。
建设阶段奖补资金不少于9万元/亩,分阶段实施。
每期拍得用地起36个月内,获得招生指标奖励不少于1500万元。
每期土地建设完成后,在校生达到满员(按生均占地面积60平方米计算),每期奖补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荣誉与成就奖补
民办高校在办学中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荣誉或者在国际办学上取得成就的,根据相关政策措施给予奖补。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等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可依据其捐赠支出部分占其原有盈利性实体收入的比例进行税收减免,或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
适时研究并确定民办高校举办者合理回报比例,建立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合理回报制度。
用地及建设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
校舍建设享有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各个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内部管理机制与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要不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党建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确保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民办学校要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组织,以及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法律地位与监管
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
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高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和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