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退学费政策主要依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号)。具体退费标准如下:
按学期收费
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
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按学年收费
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短期、业余培训
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因故休学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休学结束后复学的,按随班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虚假广告或违法招生行为
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法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其他特殊情况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上述规定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照顾。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建议
提前了解:学生在缴纳学费前应仔细阅读学校的退费政策,以便在需要退学时有明确的了解。
保留证据:学生在提出退学申请时,应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退学申请、缴费记录等,以便在退费过程中使用。
沟通协商:在退费过程中,学生应与学校保持良好沟通,确保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时,能够得到合理的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