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股权转让规定

读书精选 · 2024-12-26 07:09:35

民办大学的股权转让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股权转让原则

股权转让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股权转让同意与程序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若三十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的定价与支付

股权转让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转让价款通常包括甲方投入的有形无形资产折价总额。

转让价款应在协议生效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完毕,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等。

股权转让的交割与变更登记

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应向乙方、丙方移交目标学校的管理权和财产,并配合办理变更出资人的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股权转让的税费承担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各自负责缴纳因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

股权转让的保密义务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保守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获知的对方财务、法律、公司管理等方面的信息,除非法律要求或确有必要。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协议条款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财务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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