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权力机构主要是 董事会,其职权包括:
人事决定权:
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校长以及其他教职工。
财务审定权:
董事会负责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发展决策权:
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监督权:
虽然董事会是决策中心,但通常还会设立监事会来行使监督职能,确保学校的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此外,民办大学通常还会设立校长作为执行中心,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在日常事务管理方面履行职权。
建议:
民办大学的权力机构设置应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决策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学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