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校长由 学校的法人、董事会或校董会委派或选举产生。具体来说:
学校法人代表:
学校的法人代表(可能是校长、创办者、校董会成员等)有权任命校长,并对学校行政管理负最终责任。
校董会成员:
民办本科学校通常设有校董会,由校董会成员共同决定学校的重要事务,包括校长的选拔和聘任。校董会可以由投资方、教育专家、校友代表、行业人士等组成。
因此,民办大学的校长聘任过程主要涉及学校内部决策机构,如法人代表和校董会,而不是由外部审批机关核准。这一做法符合《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删除的相关规定,即民办高校校长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不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民办大学的校长聘任应确保透明、公正,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保障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