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办大学的退费标准如下:
因学校原因
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因学生原因
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学生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一学期按5个月计)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自身其他原因:
学历教育:
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
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涉及义务教育的,以学校收到拟转入学校接收通知)之日起计算退费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学校可向以上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属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因其学生于实验的特殊关联性,经省教育厅确认,可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20%作为补偿。
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
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
超过三日的,学校应自学生退学的下月起,按学年(学期)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
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大部分校外培训机构):
学期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
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退还50%的费用。
按学期收费的学校
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
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按学年收费的学校
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短期、业余培训
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其他费用
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已经发生的,实物归学生所有;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教材费:未领教材的,全额退款;已领教材的,由教务部统计已领教材金额,根据学生实际交纳的教材费多退少补。
公寓用品、运动服、军训用品:实际未领取的,全额退款。
这些标准适用于大连市的民办大学,具体退费情况可能会因学校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调整。建议学生在退学前仔细阅读学校的相关规定,并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以获取最准确的退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