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大学公立政策,有以下几点:
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以及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应转变为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如果符合“六独立”要求(即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教育教学管理、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的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需要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需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或转为公办学校,或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不再审批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合作或挂牌的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名校办民校公参民的治理,力争用2年时间理顺机制体制,实现平稳过渡。文件最后规定将此项工作分别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名校办民校要求在今年8月底完成专项摸底排查,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制定分省分年度工作方案,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
这些政策旨在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同时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