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大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民办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主要出资者包括私营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必须依法成立,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和法人资格。
民办高校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不得将营利作为办学宗旨。
学校设置
设置私立高等学校分为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国家规定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标准的必须先申请筹办。
申办私立高等学校需要向省高等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相关材料,最终由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机构进行评议。
招生规定
民办大学在招收广东籍普通高中毕业生时,可以依据考生高考综合素质评价分、考试成绩、体育、文化课外附加分等因素作出招生决定。
具体录取标准根据不同学校和专业而定,且各民办大学对录取分数的要求会有所不同。
年检规定
本省范围内的民办高等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均应接受年检,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检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民办高校,在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项目、招生计划、科研立项、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和鼓励;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甚至暂停招生。
运营管理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收益应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合规运营,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和社会的权益,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