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 可以作为保证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因此,如果民办学校以营利为目的,则可以作为保证人并承担保证责任。
具有清偿能力:
保证人需要具备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这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民办学校作为法人,如果具备清偿能力,是可以成为保证人的。
非以公益为目的:
如果民办学校是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则根据《担保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得作为保证人。
综上所述,民办大学能否作为保证人,主要取决于其办学性质及是否具备清偿能力。以营利为目的且具备清偿能力的民办大学是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建议在实际业务中,民办学校在担任保证人前,应仔细审查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