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 可以起名字,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具体的命名规则:
名称规范
民办高校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名称中不得使用个人姓名。
名称应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一般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宜称“中心”。
地域限制
民办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本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使用“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审批权限
民办学校名称需冠以“济南”、“泉城”、“山东”、“齐鲁”等字样的,须按批准权限逐级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
名称唯一性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两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名称内容
民办学校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
非学历学校不得使用“毕业”等学历教育专用表述。
综上所述,民办大学在起名字时需要遵循上述规定,确保名称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建议民办学校在起名时仔细斟酌,避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字样,以免影响学校的声誉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