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校名最新规定

好奇百知 · 2024-12-26 23:22: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民办大学的命名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公司组织形式明确

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的名称中必须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的“三个符合”

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学校的办学所在地、类型、层次要求。

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名称的“五个不得”

不得使用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

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

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其他企业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同意,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幼儿园”“高中”“专修”“进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学校简称的使用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幼儿园可以在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名称的监督管理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宜称“中心”。

其他相关规定

不得冠以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和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民办大学的命名,确保其名称合法、合规,并避免误导公众。建议民办学校在命名时仔细遵循这些规定,以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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