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校长作为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拥有以下权利:
执行权
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规划权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人事权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对学校干部任免,拥有对教职工的选择、使用、管理权。
提名副校长,任命中层及基层干部,调整和改革学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聘任教师,对新教师实行试用,考核和奖惩教职工。
管理权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决策权
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如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
其他授权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经济权
对学校办公经费的支配权,根据学校需求和预算合理安排使用。
决定学校的基建、装修和绿化工程。
监督权
对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及分管学段的教师进行选聘、指导、监督、培训、考核、评价。
这些权利使得民办大学校长能够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建议校长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始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