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校长通常由以下实体委任:
学校法人:
学校的法人代表(可能是校长、创办者、校董会成员等)有权任命校长,并对学校行政管理负最终责任。
董事会或校董会:
民办本科学校通常设有校董会,由校董会成员共同决定学校的重要事务,包括校长的选拔和聘任。校董会可以由投资方、教育专家、校友代表、行业人士等组成。
因此,民办大学的校长是由学校的法人、董事会或校董会委派或选举产生的。这一过程通常不需要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性。
建议:在选择民办大学校长时,应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以保障学校的顺利运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