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人若已有子女,则不能再收养其他孩子。若只有一名子女,可以收养一名其他孩子。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收养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等方面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主要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年满30周岁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若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此年龄限制。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应无犯罪记录,且不存在虐待、遗弃、剥夺监护权等违法行为。
其他特定条件
有配偶的收养人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此限制。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收养人具备足够的抚养和教育能力,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建议潜在收养人在申请领养前,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评估自己的能力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