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期发布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的命名进行了规范。以下是主要规定:
本科和专科高校命名规则
本科层次高校应命名为“XX大学”或“XX学院”。
专科层次高校应命名为“XX职业技术学院”或“XX高等专科学校”。
职业学校应命名为“XX职业技术大学”或“职业大学”。
独立学院命名限制
独立学院更名为独立设置的学院后,不能再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或高校简称。
避免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
原则上高校名称中不应超过两个学科或行业类别。
省域范围内名称区分度
使用相同的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应确保在省域范围内具有区分度。
英文名称与中文名一致
高校的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保持一致。
更名令的适用时间
该改名令仅适用于发布之后成立或更名的院校,之前已经存在的院校不受影响。
特殊情况下的命名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或调整时,原则上应保留原名称。
更名实例
例如,合肥学院更名为合肥大学,蚌埠医学院更名为蚌埠医科大学。
以上信息根据最近发布的教育部文件和通知整理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