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改校名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
民办学校名称变更请示(原件2份)。
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同意学校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2份)。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原件2份)。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申请变更学校法人代表的,须持有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信用承诺书。
如果变更后的学校名称涉及到专业变化,增加了新的专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新增专业任课教师情况一览表(原件2份)。
新增专业课程公示备案表(原件2份)。
新增专业任课教师的学历证书、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办理流程
民办学校到即墨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服务大厅正式受理,审验材料合格后,批复同意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命名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注意事项
改名需谨慎,不是所有大学都适合改名,也不是改名就能提升学校实力。
改名应充分考虑学校的特色、地理位置、历史背景等因素,以确保新校名能够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示例
西京学院:
由“学院”更名为“大学”,新校名为“西京”大学。
吉林外国语大学:
历经三次改名,最终确定为“吉林外国语大学”。
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 、 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山东外事职业大学:
这些高校在获得教育部批准后,由“学院”更名为“大学”。
综上所述,民办大学改校名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进行,确保新校名能够准确反映学校的性质、特色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