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办学资格与条件
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民办高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具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招生与学籍管理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并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财务管理与资产
民办高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其财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民办高校应建立风险保证金,专款专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理。
教学与管理
民办高校应按照国家法规和政策,享有制定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聘任校长、教师、职工等权利。
民办高校不得租借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监督与处罚
民办高校应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并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奖励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民办高校违反相关规定,如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办学条件不达标等,将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的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民办高等学校的合法合规运营,保障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和社会的权益。民办高校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维护其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