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股东通常是指民办学校的 重要出资人,他们通过出资来支持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董事长通常是第一大股东,拥有较大的决策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并不等同于股东,因为出资人的出资份额不能认定为股份,且出资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割或转让其出资份额。
此外,私立学校(包括民办大学)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不存在分红或股东的概念。私立学校的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和社会公益服务事业,不能在成员中分配,注销时资产也不得转让和私分。
综上所述,民办大学的股东实际上是学校的出资人,他们通过出资支持学校的发展,但并不享有传统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如分红或参与学校决策等。同时,由于民办学校的非盈利性质,这些出资人也不能将出资份额视为股份进行转让或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