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办学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民办高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内容。
民办高校应当依法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机关备案,且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招生计划的执行
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
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学籍管理
民办高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完善学籍管理制度。
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电子注册并取得相应的学籍。
办学条件和资产
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达标,学校资产应按期过户,且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资产。
收费和资金使用
民办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教师和辅导员配备
民办高校应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民办高校应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主任。
年度检查和表彰奖励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年度检查,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法律责任
民办高校出现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年度检查不合格等行为,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确保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