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民办大学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筹办阶段
由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学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建校方案(规模、专业设置等)。
筹设审批阶段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参照相关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补充规定进行评议,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发放筹设批准书。
正式设立阶段
筹设完毕后,申办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筹设批准书
筹设情况报告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审批时限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其他要求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办学校设立应符合当地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的分布状况,并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
建议:
申办者应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以确保审批过程顺利进行。
由于审批流程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建议申办者提前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材料的齐全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