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作为教育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自主管理权:
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
教育教学活动权: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生权: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学籍管理权: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颁发证书权: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人事权: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财产权: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非法干涉权: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此外,民办大学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
综上所述,民办大学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广泛的自主权和自主权,能够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管理、人事任免以及财务等方面的决策,并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