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的批准主要涉及以下机构: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负责受理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根据评议结论进行审批,并将结论意见通知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负责审核同意民办高等学校的筹办和正式建校申请,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还负责规定筹办条件,并批准筹办的民办高等学校可以招生,但不具有发放高等学历教育文凭的资格。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
审核同意民办学校的筹设和正式建校申请,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具体负责受理民办学校的申请、组织专家考察论证、提出意见等。
教育行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的批准涉及多个层级和部门的协同工作,最终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完成审批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