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如下:
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
处罚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办学条件不达标
处罚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处罚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年度检查不合格
处罚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擅自改变办学类别、办学层次、超范围办学
处罚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资格。
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乱招生
处罚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吊销办学资格。
擅自改变学校名称
处罚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一校两址或多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址
处罚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至3万元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
教育教学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措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处罚措施:由审批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处罚措施:由审批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处罚措施:由审批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处罚措施:由审批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措施:由审批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处罚措施:由审批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处罚措施:由审批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措施:由审批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民办大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以维护教育秩序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