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大学的退费标准如下:
按学年收费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退费额 = 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 ÷ 10个月 × (10 - 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
按学期收费
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
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特殊情况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学年收费。
其他费用
入学时缴交的教材资料费不退,其他代收费据实清退。
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这些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的民办大学,具体退费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学校而异,建议联系相关学校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