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大学的举办人 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与公办大学不同,民办大学的举办者不涉及国家机构,而是由个人、集体、企业、集资或捐资等形式支持学校的发展。
具体来说,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以下几种情形:
自然人举办者: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举办者:
企业作为举办者时,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社会组织举办者: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多方共同举办:
山东省民办高校举办者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举办、企业举办、企业和自然人共同举办、国办高校与企业举办以及多方举办等多种情况。
此外,民办大学的举办者依法可以变更,但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变更举办者时,原举办者需提出变更申请,进行财务清算,并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最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综上所述,民办大学的举办者可以是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并且其变更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